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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国家监督体制机制的“短板”

www.scol.com.cn  (2018-01-04 16:06:22)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毛中胜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国家持续推进反腐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是党中央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延伸,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到国家对于持续高压反腐,保持正风肃纪决心,表明了党中央持续深入高压打击公职腐败犯罪的态度。

监察体制改革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就已现端倪。公报的表述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从中不难看出,监察机关已被前所未有地放置于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这一信息表明,监察机关将从过去位列政府职能部门的从属地位,上升至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平级的独立地位。这一改革无疑强化了监察机构的权利职能,让它能够作为党委纪律检查机构和司法检察部门之外第三把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亮出的“利剑”,确保了国家打击腐败的雷达对所有公职岗位和公职行为进行了全面覆盖,扫描到所有制度死角,全面完善了廉政监督体系,补齐了所有监督短板,堵住了对公职违纪违法行为的的监督漏洞。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反复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强化监察委员会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深入体现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气度,用法律法规来对党内外的公职人员和公务行为进行监督,不单单依靠党内规定,更是充分强化了法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约束力,监察委员会不仅仅监督党员干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辐射能力全面扩大,保证了整个国家机器都能在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督下运行,夯实了依法治国的根本基础。(李孟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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