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后答疑再调解 当事人握手言和即履行

www.scol.com.cn (2019-03-15 11:21:1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毛中胜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消息(曾素蓉 记者 欧欢)“你们是啥意思!物管公司明明说了要给我优惠一部分,你们还是给我判2775元,你们乱判!我不服!你们必须给我个说法”……3月6日下午,家住遂宁市大英县的宋某气势汹汹地走进大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办公室,将上午领取的判决书狠狠拍在办公桌上。

2月1日,大英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宋某支付46个月的物管费2775元,案件受理后,鉴于诉讼标的额小,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案件,但经过多次与宋某沟通,宋某均以没时间、不在家等理由拒绝见面调解。无奈之下,承办法官只好到宋某家中了解情况。

宋某称欠2775元的物管费属实,但不给物管费是有原因的,“家里财务多次被盗、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多次反映物管公司却不予理睬。”针对宋某的这些理由,承办法官刘璐耐心劝解:“家里财务被盗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问题,均属不可归则于物管公司的原因,而是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所致。这些都不能作为不交物管费的理由,如果有意见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更换物管公司。”

宋某本着“不达到我的要求我就是不得交费”的态度,对刘璐的劝解不置可否,见双方无调解基础,刘璐只好确定时间开庭审理,并向宋某送达了开庭传票。

庭审过程中,刘璐组织了原、被告双方调解,物业公司提出因公司年终搞活动,提前交当年物管费可以适当优惠,若宋某将2019年的物管费一并交了,则可以给宋某优惠一部分,并且不收取相关的滞纳金,宋某则坚持2775元的物管费只支付1000元,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事后,刘璐再次给宋某做思想工作,告知宋某法院判决生效后其不履行将影响其出国,并给宋某10天时间与物业公司协商。庭审后的第15天,工作人员联系双方得知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刘璐遂依法判决宋某支付物管费2775元。

待宋某发泄完,心绪平息后,刘璐心平气和地对宋某说:“物管公司已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向你所在小区提供了服务,你作为小区的业主,在享受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理应缴纳管理费。”刘璐解释,物管费的收取主要是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以及公共秩序维护、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等项目的开支,物业费的收取情况,客观上可能会影响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虽然调解过程中物管公司基于搞活动同意给你优惠部分费用,但是你们没有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我们只好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如果你愿意和物管公司协商履行判决,我们可以再次给你们双方做调解工作。”

听完刘璐的劝解,宋某沉默片刻后点头同意。刘璐立即联系了物管公司,再次组织了双方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最后宋某喜笑颜开地离开法院到物管公司缴清了费用,最终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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