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起施行!遂宁优化调整职工及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2026-07-21 19:10:2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李琴芳

四川在线 刘益静

近日,遂宁市医疗保障局、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措施,促进遂宁市人口长期健康发展,此次调整同步优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通知》显示,参加遂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待遇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生育医疗费报销限额为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由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参加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待遇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生育医疗费报销限额为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此外,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但在遂宁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产,且新生子女落户遂宁的本市户籍孕产妇,顺产、难产(含剖宫产)合规生育医疗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照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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