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观察 石薇
2月28日,记者从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发布了10起“春雷行动2023”典型案例,涉及药品安全、食品安全、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特种设备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六大民生领域,具体案例如下:
蓬溪县某药店涉嫌销售劣药案:
遂宁市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蓬溪县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向消费者销售及待售的3盒“金谊婷左炔诺孕酮片”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认定为劣药,涉案劣药货值金额117元。今年1月,遂宁市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对该案件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办理中。
四川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1月,四川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在遂宁市某医院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违法所得87869元。今年1月,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869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遂宁市河东新区某水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鸭肉案: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新区分局对遂宁市河东新区某水产店销售的一批鸭肉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该批次的鸭肉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新区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今年2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遂宁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宁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烟花爆竹—精装888大地红(爆竹)38㎝的“销售包装标志”及“引火线牢固性”不符合相关标准,涉案不合格产品共310卷,货值金额2480元。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产品,没收不合格爆竹产品5卷,并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40元、罚款744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遂宁市某商场所使用的7台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成都市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要求对电器部件、主驱动链等项目实施维护保养。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相关规定,于今年2月,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5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英某药店销售侵犯“勃喜”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大英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通过网购方式以10元/盒价格购进“勃喜”牌藏域景天胶囊(参杞雄根)100盒,并在其他网购平台注册店铺以40元/盒(买一送一)的价格销售,该药店侵犯“勃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今年1月,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遂宁市船山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擅自使用“遂宁红薯”地理标志案:
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遂宁市船山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及包装盒外包装标示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为“地理标志证明”的“遂宁红薯”字样,并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使用“遂宁红薯”地理标志的相关资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今年1月,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遂宁市某电影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宁市某电影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电影城从2022年4月29日开始,在向消费者提供3D电影服务的同时销售3D眼镜,并通过其店堂内宣传告示牌、“美团”“淘票票”“XX电影”APP界面标注“观看3D电影,请自备3D眼镜或在影院前台购买”等字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截至案发,该电影城共向消费者销售3D眼镜1012副。今年2月,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4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遂宁开发区某烧腊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计量检查时,发现遂宁开发区某烧腊店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未经检验,经测验该电子秤的按键可手动控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使用该不合格电子秤违法所得2340元。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于今年2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射洪市某大药房涉嫌哄抬连花清瘟药品价格案:
遂宁市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射洪市某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以13元/盒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24粒装),以16元/盒价格销售,利润率约为23%;以22元/盒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48粒装),以25元/盒价格销售,利润率约为14%;以17元/盒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36粒装)50盒。2022年12月12日,因市场需求量突增,当事人以30元/盒价格销售连花清瘟胶囊(36粒装)35盒,以35元/盒价格销售连花清瘟胶囊(36粒装)15盒,利润率分别上涨至76%和106%,远超日常利润率。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遂宁市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今年1月,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