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观察 邹霞
1月11日,记者从遂宁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日前,遂宁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最新医疗保障政策。相关政策自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
为提高基层就诊医保报销水平,遂宁将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医保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
在用药方面,《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部分医疗机构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5种药品临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此外,对于行业主管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按各地现行线下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价格政策执行,纳入遂宁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医保甲类项目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