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频道 邹霞
1月11日,记者从遂宁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近日,遂宁市印发了《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市在2013年初步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张智勇说,《实施办法》结合遂宁现阶段发展实际,在保持原有政策延续性基础上,主要对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医保待遇发放、费用结算管理等进行了完善优化。
哪些人可参保?
《实施办法》明确,具有遂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长期居住遂宁的外地户籍人员、遂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遂宁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均可参加遂宁居民医保。
“参保范围增加了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等群体。”张智勇说,进一步拓展参保范围,让更多群体享受医保待遇。
基金如何筹集?
居民医保基金采用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遂宁全力推动居民医保“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在做好特困供养人员、Ⅰ至Ⅱ级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参保工作的基础上,优化了退役军人、新生儿、新入学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刑满释放人员参保条件,保障此类特殊群体更加及时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实现全民参保。”张智勇说。
《实施办法》规定,退役军人在退役后90日内缴清退役当年医保参保费用的,从退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缴清出生当年医保参保费用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新入学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在入学90日内缴清当年度医保参保费用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释放后90日内缴清刑满释放当年医保参保费用的,从刑满释放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在遂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遂宁居民享受同等医疗保障待遇。
待遇如何报销?
为引导参保人树立“小病不住院”理念,有效遏制医疗机构“小病大医”“诱导住院”等违规现象,《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保待遇报销相关规定。
其中,《实施办法》增加了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期间未发生住院医保报销,首次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5%的规定;取消中心卫生院单独确定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规定,全市统一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住院报销标准,建立医保报销标准与收费标准相统一的制度;为确保取消中心卫生院单独报销标准后,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水平总体保持稳定,将一级及无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75%提高至80%。
《实施办法》还明确,建立居民医保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相适应的机制,对最高支付限额、生育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等实行动态调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无等级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由200元提高至300元。
值得关注的是,为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遂宁还提高了分娩、流产、引产的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其中,顺产由1000元/次提高至2000元/次,剖宫产(难产)由2000元/次提高至3000元/次,流产由300元/次提高至500元/次,引产由800元/次提高至1000元/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提高至增加500元。
为全面提升医保结算效率,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一单制”直接结算。
《实施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