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消息(记者 欧欢)1月10日,记者从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称遂宁高新区)获悉,即日起,遂宁高新区公租房开始申请受理。
此次公租房申请时间为1月2日至2月14日,申请范围为高新区保升镇、会龙镇、聚贤镇、西宁街道办事处辖区。审核时间为2月17日至3月13日。
遂宁高新区公租房此次分别面向城镇居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户籍不在高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3类群体供应,并根据不同群体,提出具体申请条件。
要求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在高新区落户1年以上;在市城区范围内(含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城区、高新区、龙凤新城和观音湖区域)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2357元等条件。
要求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全日制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与申请辖区的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且毕业不满5年;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等条件。
要求户籍不在高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已与申请辖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月人均收入不高于5302.35元;已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等条件。
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遂宁高新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在高新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进行办理。
附:
遂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2019年第二批次
至2020年度申请高新区保障范围公共租赁
住房实物配租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西宁街道办事处: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及《高新区2019年第48期会议纪要》议定事项要求,现将申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高新区保升镇、会龙镇、聚贤镇、西宁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高新区落户1年以上的;
2.在市城区范围内(含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城区、高新区、龙凤新城和观音湖区域,下同)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2357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349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凡已享受拆迁安置还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家庭条件特别困难、还房人均面积低于20平方米除外);
7.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与申请辖区的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且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户籍不在高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与申请辖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5302.35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349元);
2.已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
3.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四)保障标准
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低保家庭),按每月1.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按每月3.0元/平方米收取;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50%,按每月2.0元/平方米收取。租金收入统一缴入高新区财政专户,上缴国库。押金按2000元/户的统一标准收取,押金统一缴入财政非税账户,在租住家庭退出公租房实物配租时全额退还。
三、申请材料
(一)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遂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
5.租赁高新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7.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精神残疾的人不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8.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遂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
4.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租赁高新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遂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
4.高新区用工合同(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5.居住证复印件;
6.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7.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四、申请地点
城镇居民到高新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在高新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办理。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所属社区(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在高新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准备需要的证明材料,经涉及部门审核监章后(提交审核的资料以社区为单位,由社区居委会统一报送涉及部门审核),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统一上报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审核。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审核并请媒体(高新区官网)公示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公开抽号配租环节,并将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六、申请时间
时间:2020年1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
七、审核时间
时间:2020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
八、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一经发现上述家庭申请,直接取消其保障申请资格。
(三)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以通知印发之日为截止时间计算。
(六)所涉及部门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遵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工作。
(七)咨询、投诉电话:0825-680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