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余人五年内相继被罚 遂宁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

www.scol.com.cn (2019-06-05 19:45:33)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毛中胜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记者 蒋诗逸)6月5日上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遂宁市中级人民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总结了近年来遂宁市环境资源审判的进程与特点、做法及成效,并公布4例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4年以来,遂宁市法院受理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48件,审结46件,50余人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30余万元。

其中,2017年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6件,判处刑罚21人、并处罚金10万余元;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388件,涉案标的5000余万元;2018年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5件,判处刑罚18人、并处罚金6万余元;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65件,涉案标的500余万元。

白皮书从提高政治站位,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沟通协作,狠抓审判重点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五个方面,介绍了遂宁两级法院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情况。

会议邀请了遂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职能部门,以及省、市新闻媒体记者代表到会交流、报道。

会上,代表们积极发言,对遂宁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对遂宁市环资审判工作提出延伸审判职能、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沟通协调三点意见建议。随后,媒体记者分别就人民法院如何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方面有哪些举措提出问题,遂宁中院逐一对此进行解答。

下一步,遂宁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积极有序推进相关机制制度建设,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遂宁加快建设绿色经济强市保驾护航。

典型案例

案例1

郭某某、赵某、何某某滥伐林木,

郭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保护森林资源人人有责,违者必罚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日至11月8日,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组织工人在射洪县瞿河乡某村砍伐其从农户手中购买的柏树117株,后将柏树卖至被告人郭某的林业公司。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柏树立木蓄积为29.8070立方米。

2017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某组织工人在射洪县瞿河乡某村砍伐其从农户手中购买的青杠树48株、柏树20株,后将青杠树卖至南充市某有限公司,获款人民币10168元,将柏树卖至被告人郭某的林业公司。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树木活立木蓄积为28.1392立方米,其中柏树立木蓄积为6.323立方米。被告人郭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柏树共137株,立木蓄积共36.13立方米。2017年11月15日,射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郭某处扣押涉案柏木366件及入库单1本。

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郭辉、赵某分别于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10日、2018年3月12日、2018年4月24日主动到射洪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赵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被告人郭辉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对被告人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168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六、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辉处扣押的柏木366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七、由被告人赵某、郭某某按照《射洪县瞿河乡赵某、郭某某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树木585株。八、由被告人何某某按照《射洪县瞿河乡何某某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树木340株。

典型意义

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绝不能为了个人的一时之利,与青山绿水、金山银山对立。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本案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的全市首例案件,郭某某、赵某、何某某三人的行为造成了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生态效益损失,损害了生态环境,致使公众利益受损。判决郭某某、赵某、何某某“补种恢复”,主要目的就是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郭某某、赵某、何某某已按照判决内容予以补种树木,有关部门予以监督。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