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打促执”下猛药,遂宁中院集中公布9起“拒执罪”!

www.scol.com.cn (2018-09-21 20:54:47)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毛中胜记者 蒋诗逸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消息(记者 蒋诗逸)9月21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遂宁两级法院自“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打击拒执违法、犯罪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上,遂宁中院执行局局长毕军向媒体介绍,从2016年1月截至目前,遂宁两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力争两年基本解决四川执行难的工作方案》的部署安排,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先后开展了“雷霆出击”“遂州风暴”“铁锤行动”“执行大会战”“司法大拜年”等专项行动,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遂宁两级法院共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1099人,限制消费13710人,录入红黑榜184人,移送公安立案侦查58案70人,已判决10人,有2429名被执行人迫于司法强制威慑和联合惩戒压力而主动履行义务,有7人因失信而未能列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促进法院执行工作成效显著,取得了较为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时,毕军局长在会上向社会公布全市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活动阶段成果及下步打算,并通报了九起典型案例。

附:遂宁市九起“以打促执”典型案例

案例一、拒不协助执行,村主任被司法拘留

基本案情: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申请人阳某与被执行人邓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邓某在拦江镇部分村社修建村道路的工程款镇政府还未拔付完。2017年6月20日,该院向拦江镇马河嘴村委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村委会协助扣留政府应拔付给被执行人邓某的工程尾款。同年11月,政府将村道路建设工程尾款拔付到马河嘴村委会,该村村委会无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藐视法律威严,擅自将被执行人邓某应收的工程款发放给案外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同年12月5日,安居法院向拦江镇马河嘴村村委会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该村委会30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该村委会对此通知仍置之不理,未追回该笔款项。在多次沟通无果后,2018年2月8日,安居法院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该村村主任采取强制措施,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后因村主任主动认错悔过且积极追款,同时先行支付了部分款项以示诚意,被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典型意义:负有协助履行义务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该村主任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擅自将工程款支付给案外人且不能追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迫于强制措施威慑,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蓬溪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申请人荣某华与被执行人王某军拖欠工程款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查控分析。但王某军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支付65000元工程款的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法官上门执行,王某军也一直躲避执行,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2018年1月10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该院对王某军加以控制,面对王某军的强硬态度,经报请院领导同意承办人当场宣布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拘留期间,王某军主动提出和解,在法院主持并释法明理和申请人荣某华的谅解让步下,王某军态度逐渐软化,由一开始承诺分期履行转变为同意一次性支付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成功执结。执行完毕后,荣某华向执行法官送上锦旗表示感激。

典型意义:对于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各类涉民生案件、拖欠工程款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绝不手软。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者,必将受到严厉制裁。该案被执行人迫于司法强制措施威慑已全部履行支付义务。此案顺利执结既警示了“老赖”,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被执行人袁某福、王某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4年8月8日,原告蒋某军、张某兰诉被告袁某福、王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2015年1月15日前由袁某福、王某强将修建大安乡某小区时,购买原告蒋某军、张某兰门面所欠人民币520000元全部付清,其中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后因二被告未能履行调解协议,2014年9月2日蒋某军和张某兰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10日、29日安居法院以(2014)安居执字427、427-1号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所有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大安乡“圣帝锦苑”2单元5楼1号、3单元5楼2号、4单元5楼1号的住房三套。2015年2月二被执行人分别将查封房屋卖与郭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并将售房款转到袁某福前女友敬某的银行账户上,部分支付了申请人蒋某军、张某兰的欠款,部分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尚欠蒋某军、张某兰120000元门面款未支付。案发后,该院以袁某福、王某强涉嫌犯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通知二人到案后,二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缴纳案款120000元。但二被执行人还涉及另外9案执行款共计3150000余元。2018年4月28日,安居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福、王某强擅自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最终两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本案被执行人无视法律规定及司法权威,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并将变卖所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二被执行人迫于司法强制措施的威严和法院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大决心,虽主动交纳了案款,但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由于本案执行依据是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惩治了此种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四、高某某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被判刑

基本案情:射洪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何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射洪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浦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开设账号存款3万余元,另查得该账户在执行立案后有银行流水38万余元。2018年2月27日,该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高某某联系,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某某谎称已经和申请人何某某达成一致意见。此后,仍未到法院报告财产和履行还款义务。

经调查,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登记有一辆车(川JQ8377)、在沈阳有住房一套、银行存款有大额流水,属于具备履行能力;在法院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电话告知履行判决义务后,仍拒不到法院报告财产或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18年4月28日,射洪法院以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射洪县公安局移送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迫于追究刑事犯罪的强大威慑,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委托亲戚到法院履行所有案款,鉴于高某某在判决宣告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理,该院作出刑事判决,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让其主动履行义务一直置之不理,还擅自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虽被执行人履行完所有案款,但是,为提高打击拒执力度,彰显司法权威,仍对被执行人做出有罪判决,以此对其他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和警示。

案例五、余某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张某琼、敬某和,廖某路等受余某军雇佣在射洪县天仙镇从事河堤修建工作,2015年11月工程完工。2016年2月28日,余某军向张某琼、敬某和、廖某路等人结算,除去已付劳务款外还下欠张某琼2050元、敬某和10275元、廖某路12350元,共计24000元,并分别出具了欠条。后经三人多次催收未果,2017年3月14日,张某琼、敬某和、廖某路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该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某军向张某琼、敬某和、廖某路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余某军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同年8月7日,张某琼、敬某和、廖某路向射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向被执行人余某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余某军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018年1月15日,被执行人余某军因其他劳务合同纠纷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取保候审)将到该院接受审判。庭审前,执行干警对余某军进行了释明,但余某军心存侥幸,仍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该院依法判决余某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出罚金10000元。同日,因余某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在双重严厉惩处下,余某军及其家人迫于法律的威严,于同年1月22日将未支付给张某琼、敬某和、廖某路三人的劳动报酬(案款)24000余元交到了法院,该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故意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同时受到刑罚惩罚和司法拘留,完全是自食其果。在双重惩处的威慑下,被执行人全额支付了案款,既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又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的权威,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遂宁市齐兴内燃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兴公司”)与四川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泰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翔泰公司支付齐兴公司175万元。判决生效后,翔泰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齐兴公司于2014年11月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4)遂中执字第88-1号】,对翔泰公司位于遂宁市城区西山路601号翔泰书院阁文化市场1层1号、2号、3号营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翔泰公司负责保管,不得租赁、赠与,转让、抵押、过户。2015年4月21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翔泰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2014)遂中执字第88-1号。

执行过程中查明, 2015年5月21日,被执行单位翔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遂宁市城区西山路601号翔泰书院阁文化市场1层1号、2号、3号营业用房续租给案外人陈某某,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共计200万元,夏某某收到租金后用于他处,未偿还齐兴公司的债务,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遂宁市中级法院遂将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执行单位翔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向齐兴公司支付现金人民币34万元并取得谅解。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12月31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私自出租,并将出租所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七、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谢某某诉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16)川0903民初1346号、1347号民事判决,判令陈某某将其已卖与谢某某的位于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某小区的两套安置房屋腾退给谢某某。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拒不履行腾退义务。2017年3月9日,谢某某向船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将上述房屋腾退给谢某某,但陈某某拒不履行义务。陈某某有能力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腾退房屋)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船山法院将该犯罪线索移送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该局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陈某某刑事拘留。刑拘过程中,陈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的谅解。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3日提起公诉。2018年7月12日,船山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腾退房屋义务,但拒不腾退,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陈某某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日,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执行判决确定的腾退房屋义务,但其拒不腾退,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履行了义务,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本案通过惩治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成了案件的快速执结。

案例八、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船山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6月15日作出(2016)川0903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被告罗某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因罗某某未按上述民事判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罗某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住房(面积121.16平方米)变卖给了案外人曹某,获取售房款近百万元,属于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犯罪。2017年4月24日,船山法院将该犯罪线索移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处理。该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立案后,通过网上追逃,于同年8月10 日凌晨在四川省西充县某酒店将罗某某抓获,对其予以刑事拘留。迫于强制措施的威慑,刑拘第二日,罗某某的家人就付清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3万元。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船山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于2018年8月2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罗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罗某某在法院判决后,非但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变卖房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并且变卖房屋后获取巨额房款,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性大,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某归案后能够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人民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惩处此种逃避执行的行为,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具有社会警示作用。

案例九、王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受到严厉惩罚

基本案情:蓬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蒋某富、邹某玉诉马某亮(在逃)、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年8月25日,该院作出判决,被告马某亮、王某支付原告蒋某富、邹某玉欠款合计人民币35.8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自动履行义务,蒋某富、邹某玉于同年9月23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向被执行人马某亮、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4年9月1日签收(2014)蓬溪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次日即将其位于蓬溪县蓬南镇交通街533号楼房一栋以44.00万元的价格卖给何某军(已支付价款36.00万元),提前偿还了其他借款本金27.00万元,对蒋某富、邹某玉欠款未履行。

2014年9月26日,蓬溪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某位于蓬溪县蓬南镇交通街533号楼房一栋。案外人何某军、林某梅在其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均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情况下,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王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该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判决,解除何某军、林某梅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判决王某返还何某军、林某梅购房款36.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2016年10月18日,何某军、林某梅申请强制执行。

经蒋某富、邹某玉申请,蓬溪法院于2017年5月3日通过网拍的方式将王某名下的涉案楼房以34.77万元的价格卖给竞拍者刘某,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何某军、林某梅发出10日内腾退房屋通知,二人要求在收到退还房款后搬离,同时竞拍者也将购房款交到法院,要求交付房屋。经多次协商无果,该院以王某拒不配合履行为由,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因马某亮、王某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蓬溪法院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公诉。2017年10月25日,蓬溪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王某、马某亮在判决生效后迅速将名下房产变卖,所得款项本应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将所得售房款用于偿还其他未到期借款本金,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未主动退回售房所得价款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此被判处刑罚,收监执行。该案告诫那些故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者,一定要诚实守信、敬畏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对于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具体较强的现实警示意义和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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