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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首例污染环境案公开庭审宣判  两名被告被判刑

http://www.scol.com.cn  (2017-08-25 18:17:50)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毛中胜记者 罗小单  

四川在线遂宁讯(记者 罗小单)今日(8月25日)上午,遂宁市法院对该市的首例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庭审并宣判,这也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当日上午,遂宁市蓬溪县法院在遂宁市中级法院对由蓬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田某军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决对两名被告作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庭审邀请了国土、公安、环保、检察、林业、水务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计20余人参加旁听。

2016年底,被告人唐某准备开办一家利用废弃铅蓄电池冶炼铅锭的处置厂,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田某军,双方约定唐某出场地、原料、生产设备,田某军负责技术、人工,工资按冶炼出来的吨位计算,另外每月再支付田某军7000元管理费。2017年2月,唐某经介绍租赁到位于蓬溪县高坪镇高河村2社为民砖厂内的土地私建厂房,用于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生产铅锭,田某军则组织12名工人为唐某务工和生产。

2017年3月10至13日,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废旧蓄电池予以处置冶炼铅锭,经蓬溪县计量检定测试所称量:铅锭共计46860千克;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分析:铅锭铅含量大于99.5%。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涉案废弃铅蓄电池及拆解下来的铅板均为危险废物。

经过公开审理,该案当庭宣判,蓬溪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田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铅锭24块、废弃铅蓄电池外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据审判长杨勇介绍,被告人唐某、田某军未经许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属司法解释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案子的宣判是综合考虑唐某系雇主、田某军系雇员,及二人认罪悔罪情况。两个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于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和制度。

“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要从法律的层面保障国家法律得到执行,保障基本国策得到顺利施行,这也是法律从业者的职责。对于环境污染类的犯罪,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审判,法院非常重视,遂宁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发展。”杨勇说,通过这个案件,也希望公众警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生态资源,既要经济腾飞,也要青山绿水。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新闻热线:0825-2988219 微信爆料:川报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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