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大英法院在全市率先开展财产处置参考价新模式

www.scol.com.cn (2018-11-12 15:39:25)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毛中胜王雪莹 记者 欧欢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消息(王雪莹 记者 欧欢)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推广,基本解决了财产“变现难”,但是委托评估存在时间过长、评估价过高或过低、评估费用高等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近日,遂宁大英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新模式。

此前,大英县法院与大英县税务局对拍卖过程中的询价进行深入研讨,双方就询价的启动、对接达成一致意见。

10月23日启动税务“询价”机制,大英县法院向大英县税务局移送4案6套房屋进行询价,一周内获取结果,大大提高了财产处置效率,降低了评估时间和金钱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负担。这是遂宁市首批税务询价案件,市场价值约175万元。

“税务询价”是由税务机关以计税基准价为切入点,根据当地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划分的不同地段等级的房屋价值及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最高价格进行定价,网络询价为通过大数据分析该房屋所处地段、近期成交价等,出具询价报告,询价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且仅需3至5个工作日,甚至更短,让当事人“零负担”、“少等待”。

大英县人民法院院长邓刚表示,此成功运用新模式定价的执行案例,为大英法院今后运用新的定价模式确定财产价格积累了有益经验,为优质高效办理执行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

普法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五条: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新闻热线:0825-2988167 群众来信邮箱:1772873478@QQ.com)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