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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约定公证存在蹊跷耐心解释放弃错误想法

http://www.scol.com.cn  (2016-04-28 20:39:38)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陈岳海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消息(蒲素秀 记者 张露)近日,蓬溪县公证处接待了一对中年夫妻,他们要求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将男方名下的所有财产公证给女方,然后两人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公证员感觉事情有些蹊跷,于是旁敲侧击了解事情的原委。得知该男子以前是做建筑工程的,夫妻两人结婚多年,目前有个未成年的小孩。近一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资金紧张问题,向朋友借的钱目前无法偿还,担心对方起诉会执行自己家里的房产和其他财产,于是商量假离婚,通过公证方式约定所有财产全归女方,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公证员察觉当事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想法,批评了他们的错误、违法行为。指出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最重要的前提就是不得以规避法律故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相关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夫妻约定应该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前,而不宜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后。这个原则体现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和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而不是全部债权或债务由一人承担。

听完公证人员的解释,这对中年夫妻放弃了办理公证的想法,表示将共同面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新闻热线:0825-2988219 微信爆料:四川在线在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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