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退还发票保证金的公告
各位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关于开展国税系统发票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7〕17号)要求,凡在原市中区国家税务局及原市重点税源管理局缴纳发票保证金,按规定应退但尚未退回的单位(名单附后),请于2017年7月31日前,在法定工作日期间,携带发票保证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和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到遂宁市船山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船山区三清街25号 505室,0825-2223260)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还手续。逾期未办理退还的发票保证金余额,将按相关规定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附件:遂宁市船山区国家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未退还名单
遂宁市船山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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