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被判11年8个月 遂宁船山法院公开宣判辖区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20-10-13 10:13:3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毛中胜

何菁 张凡祥 遂宁频道 蒋诗逸

9月30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某、吴某某等十四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本案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船山法院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

本案由船山法院院长王义禄担任审判长,与刑庭庭长杨倩、审判员安小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前,按照“三同步”工作原则,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和工作预案;庭后,合议庭成员多次就本案相关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被告人吴某某、严某、严某某均系遂宁市河东新区水寨门村同村人氏,2017年7、8月份三被告人为在该村非法采挖连砂石,开始纠集在一起。2017年10月份,被告吴某某、严某某为在水寨门村强揽工程,邀约严某、何某某等在项目部阻碍施工。2017年11月以来,为非法采挖连砂石,吴某某、严某、严某某采取除发放工资外,以免费提供毒品等方式,纠集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等人,长期在遂宁市河东新区水寨门村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采矿、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严某、严某某为重要成员,任某某、何某某等被告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件受理前,公检法等部门加强联动,对事实不清、指控不明的部分,在证据的收集、固定等方面进行多次沟通协调。2020年7月29日,公诉机关追加起诉相关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抢劫罪的事实。船山法院始终坚持重证据、程序意识,准确认定黑恶势力,确保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不枉不纵,精准打击。

经过公开庭审,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判处8万元至70.8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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