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 遂宁法院将试点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标准

2019-12-20 10:20:2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毛中胜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消息(记者 曹爽)为确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并取得实效,12月19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座谈会,征求全市参会代表对于试点工作方案的意见及建议。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高法明电[2019]221号)要求,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选定为试点法院,本次试点工作,是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社会风险化解能力的重要保障。

会上,对于试点工作,参会代表提出,建议取消二元制户籍结构,在计算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统一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案件中,对受害人全面实行统一标准进行裁判。

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差异较大,造成当事人双方在人民调解阶段或在理赔时,难以达成协议,建议取消城市、农村的差别化标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参会代表在会上建议,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 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并统一全市法院范围内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上裁判标准并定期更新。

根据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保险行业协会及多家保险公司代表及全市各基层法院代表参加本次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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