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蓬溪一餐馆老板在卤制品中添加亚硝酸盐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www.scol.com.cn (2019-06-28 18:10:4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毛中胜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记者 蒋诗逸)6月25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联合蓬溪县人民法院、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了一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监督系统执法人员代表、食品行业代表参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旁听活动。该案是遂宁市食品安全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涉及到被告人凌某在其经营饭店的自制“卤腿肉”“卤冲嘴”“卤牛肉”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不得在食品中添加的亚硝酸盐,且经相关机构鉴定为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还在其店内现场查获亚硝酸钠500克,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凌某犯生产有害食品罪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亚硝酸钠属于亚硝酸盐,我国一直明令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凌某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但采购了亚硝酸钠,还在生产制作卤制品过程中添加了亚硝酸钠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含亚硝酸钠的卤制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凌某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蓬溪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围绕案件事实重点,全面举示了证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经过合议庭评议,以凌某犯生产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凌某承担赔偿金人民币3718.8元,上缴国家相关财政专户,并责令其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参与旁听的人员表示,通过亲身参与庭审旁听活动,对执法人员抽检、送检的程序等有了新的启发。食品行业代表表示通过旁听庭审,更加深刻意识到在生产制作食品过程中,安全红线一定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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