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牵涉继承赡养大英法官巧用调解将其化解

www.scol.com.cn (2019-04-16 11:33:37)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毛中胜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讯(记者 欧欢 实习记者 刘静)近日,大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承办法官运用调解方法,将一起共有物分割牵涉继承、赡养等多重家庭矛盾成功进行化解,挽救了亲情,消除了后患,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今年1月3日,民事审判庭的法官邱文彬接手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代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经了解案情得知,二被告系原告的儿子和媳妇,双方因拆迁安置的房屋问题发生纠纷,此事还牵涉到原告丈夫的遗产继承及原告今后的赡养问题。

承办法官深知其家庭矛盾错综复杂、积怨较深,但此纠纷为家庭内部矛盾,不能一判了之,否则会矛盾重重,不利于家庭长期的和谐稳定,邱法官决定用调解方式解决此纠纷。

庭前,双方代理律师及亲戚朋友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没有成效;承办法官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其了解案件事实、矛盾根源,讲亲情、讲法律,双方的期望值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开庭后,承办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结合案情、家庭关系及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讲情、讲理、讲法。让他们明确拆迁安置房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原告主张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并大致估算了原告应享有的份额。承办法官将本案涉及的遗产继承、赡养问题一并纳入考虑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从最坏的结果进行利弊分析,最终得到了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可,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原告享有二楼一套住房,原告及其他子女放弃继承原告丈夫的房产份额,赡养问题今后协商解决。

【法官说法】本案原告夫妇与二被告等之间系直系血亲关系,从原告李某某作为户主、二被告等作为户员及当时拆迁安置的政策、修建房屋的出资来看,他们属于一个大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涉案房屋应属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原告及其丈夫对涉案房屋均享有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原告丈夫已去世,原告与二被告分离了户口并分开生活,且二被告将本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侵犯了其他成员的财产权利。不仅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而且也有重大理由分割。原告要求分割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为家庭内部矛盾,应以和为贵,不要为了贪图一点“小利”而失去血浓于水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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