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六个月 船山法院一审判决因“拒不执行”自诉案件获实刑的第一人

www.scol.com.cn (2019-02-19 18:31:21)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毛中胜杨佳丽 杨颖辉 记者 蒋诗逸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消息(杨佳丽 杨颖辉 记者 蒋诗逸)2月19日,记者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船山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自诉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邓某某成为本院因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件获实刑的第一人。

(宣判现场)

2013年9月1日、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因资金周转在原告谢某某处共借款人民币50 0000元并约定利息。因邓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本息,原告向船山法院起诉。船山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偿还谢某某借款人民币50 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仍未履行义务,谢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船山法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邓某某、李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被告人仍未履行。船山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又向李某某发出执行裁定书,冻结其在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145.23元。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向法院出具了生病证明、基层社区证明等,提出商业银行卡系李某某低保生活费卡,应予解封并冻结另一工商银行卡。本院解封后,被告人邓某某与李某某先后将该卡内资金分10余次转移共计11万余元。

被告人邓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对法院查封的财产采取欺骗手段,致查封的资金被转移,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某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通过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模式,本院2018年共受理8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其中5件是自诉案件,宣判后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实刑,给仍心存侥幸心理的“老赖”敲响了警钟,对于解决执行难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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