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通报十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2-03-15 16:54:2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高德芬

遂宁频道 邹霞

3月15日,遂宁市安居区纪念第40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去年安居查处的十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

1、遂宁市某食品厂使用未经核准登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2021年3月16日,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厂购买使用的叉车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操作员没有办理特种设备操作证,也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厂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厂限期改正。2021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检查,发现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经查,该厂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四川省某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容器以及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案

2021年4月29日,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某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操作人员未办理作业证;使用的6台压力容器(杀菌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6台杀菌锅,严格按要求办理6台杀菌锅使用注册登记并申报检验;作业人员须取得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完善相关安全制度。2021年6月17日,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内部编号为1号的压力容器仍在违法使用,执法人员立即当场查封以上设备。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压力容器以及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吴某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脑花案

2021年1月15日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冷链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冻库存放着无任何产品包装信息和检验检疫相关票据的猪脑花110件。经初步调查得知,吴某在没有办理经营证照的情况下,于1月13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花8800元购进了这批没有票据和冷链物流运输信息的猪脑花,并借别人的冻库存放于此。执法人员当日现场查封了110件猪脑花,对吴某涉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脑花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吴某私自撕毁封条,将查封的猪脑花进行转移加工并销售。执法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吴某进行了拘留。在拘留期间再次对吴某进行询问和现场指认。吴某交代,1月18日,私自将封条撕毁,把猪脑花转移到闲置的佛岩寺村小学,加工成独立包装、无标签的成品125件,销售到重庆、武汉等地,获得销售金额23920元。

根据吴某的交代,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刻赶赴重等地追查脑花去向,召回脑花成品22件。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法情节较重,决定对吴某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责令召回的未经检疫检验猪脑花成品22件,没收违法所得620元,罚款310960元。

4、雷某副食经营部经营不合格散装白酒案

2021年1月25日,雷某副食经营部经营散装高粱酒白酒经抽样检测,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未销售的不合格散装白酒就地封存,进行立案调查。由于2020年1月对雷某经营含有甜蜜素的散装高粱酒白酒进行过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雷某副食经营部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涉案不合格白酒,罚款20000元。

5、安居区某餐饮服务部经营霉变食品案

2021年1月5日,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居区某餐饮服务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服务部货架上品名为“***卤鲜”鸡翅包装破损发霉一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3日,保质期9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某餐饮服务部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扣押“***卤鲜”鸡翅1袋。

6、安居区某鲜冻食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20日,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鲜冻食品经营部的存储冻库检查发现:4件冷冻肉(小肚)的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等产品信息。经立案调查,认定了某鲜冻食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冷链食品的事实。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安居区某鲜冻食品经营部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上述冷链食品,罚款20000元。

7、安居区某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3月4日,在检查遂宁市安居区某医院时,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院一楼检验科操作台上查见一个无盖纸盒,里面装有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4个塑料接便(大便)器等涉嫌过期。经查,该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没收涉案过期的医疗器械。

8、安居区某商贸总汇持超过有效期《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申请续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9月2日,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总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库房摆放有“**加碘食用盐”40袋,其中,净含量25kg的7袋,净含量21kg的33袋。经核实,该40袋食用盐已超过保质期。经请示领导批准同意后,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查封强制措施。

经查,该商贸总汇卢某持有《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已经超过有效期,未向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续期而仍在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商贸总汇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加碘食用盐”40袋。

9、安居某医院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1年3月3日,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安居某医院时,发现该医院中药房内部分药品无标识标签。经查,该医院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安居某医院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6000元,没收三七270克、三七粉330克、天麻800克。

10、安居区某装饰建材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健康环保生态板案

2021年7月6日,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对许某位于安居区安居镇三十米大街某装饰建材批发部销售的健康环保生态板进行监督抽样。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收到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测报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健康环保生态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安居区某装饰建材批发部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不合格健康环保生态板违法所得360元,罚款4270元,罚没共计4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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