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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骗拐走婴幼儿按“偷盗”论处是司法进步

http://www.scol.com.cn  (2016-12-27 13:56:31)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陈岳海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我国刑法有相关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六岁以下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此,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这份司法解释将其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这个司法解释,对拐卖妇女儿童中一些模糊的有争议的情况做了明确解释,比如以介绍婚姻为名拐卖妇女、以哄骗婴幼儿离开父母实施拐卖等。特别是以哄骗拐卖婴幼儿的,以前,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总又幻想着为自己开脱,说自己是无心的,是哄骗不是拐卖等等,企图减轻对自己的惩处,或者认为法律处罚太低,不足畏惧。

2017年1月1日起,有多份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施行。但这份针对打击、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解释,特别具有现实意义。妇女儿童是每个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相对弱势的一部分。对家庭内,有《反家暴法》正式施行,对家庭成员内针对老人、妇女、儿童实施家暴等行为进行严惩。对家庭外,那就是严惩拐卖妇女儿童了。

社会在发展进步,人们在追求幸福生活。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现象依然存在。一些罪恶之手,将妇女儿童仍然视为商品,为一些家庭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为被拐的妇女儿童带来长期的痛苦。这样的行为,必须严惩!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将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将有效保护儿童的权利,法律在这里不再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倾听了民意,尊重了民众的权力。这和嫖宿幼女罪的撤销一样,有助于司法进步,彰显人性关怀。(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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