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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出台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意见 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变化挂钩

http://www.scol.com.cn  (2017-03-03 10:32:4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陈岳海记者 罗小单  

    四川在线遂宁讯(胡海平 记者 罗小单)遂宁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当保障的基本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同时,在统筹城乡发展、分类制定标准、优化供养服务、加强制度衔接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四类人群可申请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凡持有遂宁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变化挂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全省特困供养标准低限、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制定公布,全市统一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意见》指出,各县(区)要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特困人员不再适用低保等保障政策

    《意见》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出,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新闻热线:0825-2988219 微信爆料:川报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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