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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贩卖毒品 遂宁一男子获刑十五年六个月

http://www.scol.com.cn  (2017-06-19 17:24:20)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毛中胜记者 聂艳萍  

公开宣判现场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消息(记者 聂艳萍)6月16日上午,大英县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李某、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公开宣判。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12月份先后伙同、指使李某、代某某(另案处理)3次到成都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50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0颗进行部分贩卖、部分吸食。并在2016年1月初至2016年4月中旬先后向他人贩卖毒品的20次,约130克,先后容留他人吸毒5次3人;李某某由陈某某出资于2015年12月2次伙同代某某到成都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300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0颗,与陈某某一起到成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50克。并在2015年10月底至2016年3月中旬,先后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贩卖11次,约18.8克,容留他人吸毒共21次2人;陈某在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4月底先后向他人贩卖毒品18次共11.5克、8颗麻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陈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三被告人作了如下宣判: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新闻热线:0825-2988219 微信爆料:川报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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