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关车窗!遂宁一男子趴车窗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05-10 09:26:2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高德芬

遂宁频道 蒋诗逸

会不会有人忘记关车窗?抱着这一侥幸想法,男子郭某某在夜色弥漫的遂宁市大英县城区,寻找未关车窗的车辆,先后打开了三辆忘记关车窗的车,实施盗窃。

5月8日,记者从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大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偷盗案在法院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郭某某窜至大英县蓬莱镇某处,发现一辆客车车窗玻璃未关,便从车窗爬进了车内,将车内的人民币现金30元盗走。在大英县蓬莱镇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辆白色奥迪轿车后座车窗玻璃未关,郭某某从该车窗爬进车内,将放在车内的人民币现金2300元盗走。在大英某小区地下停车场,郭某某发现一辆轿车车门未上锁,便潜进该车内将车内的人民币现金2000元盗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市民朋友在离开车辆前请检查车辆是否锁好,车窗是否关闭,避免将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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