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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一国企原董事长受贿挪用7.615亿元公款 一审获刑18年

http://www.scol.com.cn  (2017-07-11 17:50:40)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毛中胜记者 李琴芳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信息(记者 李琴芳)近日,遂宁市射洪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四川某大型国有公司原董事长刘某某、原财务部副部长骆某某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经一审后宣告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骆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射洪县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滥用职权,将上述公司下属的三公司资金7.615亿元出借给11个公司或个人,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尚有2.645亿元无法归还。一审宣判时,仍有1.365亿元无法归还,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出借资金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51.2万元,两被告人分别单独收受93万元、1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出借资金的过程中,伙同他人贪污上述公司下属某公司资金75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

射洪县法院在射洪县检察院的指控范围内,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作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新闻热线:0825-2988219 微信爆料:川报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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